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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管辖集体土地的房屋权属
2010-12-21 01:59: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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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一个特点是登记机关应当法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但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适用范围是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以内,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只要属于国有土地,也可以参照执行。但是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管理,现行的法律还没有规定。因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管理,立法还不够完善。
目前,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权属管理的主要执法依据,是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于这项工作的主管和具体实施部门,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建设部主管全国的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省、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村镇的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而乡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由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内容包容了村镇建设和管理的各个方面,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只是其中的一项工作,因此,该条例不可能对房屋权属登记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因而,虽有许多地方的乡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农村的房地产已开展了权属登记 (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村镇的房地产总登记已基本结束),但是由于乡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是行政机关,因而不可能作为登记机关。前述的一些规定说明,建设部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又是房地产权属管理的主管部门。除一些直辖市建设和房地产管理机关分设以外,各省、自治区建设厅也同时是房地产权属管理的主管部门。但是在各市和县,有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管理机关已经分设,由于各地区规定不一,村镇房屋的权属登记机关也不完全统一。有的是市、县人民政府,也有的是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这种“证”出多门的状况对权属登记工作是十分不利的,因为国际上通行的登记工作的一项原则是“帘幕原则”,即只能透过这一个窗口来了解房地产权属状态,政府的登记簿是公众获得信息的唯一来源。为保证这种唯一性,就只能由一个机构来管辖不动产权属登记,而不能以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对管辖进行区分。这也是我国今后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1997年,建设部发出了关于颁发和制作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有许多地区已统一了城、乡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并使用了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权属证书。
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在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时,已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规定为“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这一条款是依照国务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这一规定确定的,且国家的法律法规尚未明文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
因而,只要这一条款与省、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没有抵触,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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