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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

2011-02-19 19:12:12 来源: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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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 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 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 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 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 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 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 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 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 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 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 、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 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 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附二: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 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 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 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 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 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 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21986 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 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 关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 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 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 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 判决。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 ,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 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 以解除。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 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 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 ,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 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 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12解 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 予适当照顾,或者 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 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14人民法院在 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照婚姻法、民法 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 适当的民事制裁。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 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0月11日 〔1990〕法民字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一、关于你院请示中 一、二条所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结婚时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现一方提 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非 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特征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隐瞒结婚年 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 姻关系的构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待,而应作为登记婚姻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离婚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处理非法同居案件中,双方对非婚生子女抚养和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已达成协议 ,是分别制作判决书、调解书还是用判决形式一并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解除非法同居案 件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属于牵连之诉,应予一并处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 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只须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直接写进判决书即可,无须分别制作判决 书、调解书。

三、关于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第二 十七条的限制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二十七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 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 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女方分娩后,再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请 示1990年6月7日 〔1990〕粤法民字第164号 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达后,我省一些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这个《 意见》,审理有关案件中,遇到一些问题。现将这些问题综合,特作请示:

一、双方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时骗取了结婚登记,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 对这种案件应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不够明确。

二、男女双方当事人是三代内禁止结婚的对象(如表兄妹)骗取了结婚登记结婚,现一方提 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还是作为有登记的婚姻关系处理?三、人民法院处理非 法同居关系的案件,根据《意见》规定,一律判决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但双方对非婚生子 女抚养和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如达成协议,是分别制作判决书、调解书,还是用判决形式 一并处理?

四、女方在非法同居关系持续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该非法同居关系,是否参照婚姻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待女方分娩一年后才受理?还是受理后即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以 后女方分娩后因抚养非婚生子女发生纠纷才立案受理该抚养纠纷?以上问题,请予复示, 以利正确、及时处理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4年4月4日 法发〔1994〕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 院、各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 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 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 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 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 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 《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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